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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維修監督出新招 明白消費大意不得

為減少行政處罰的“彈性空間”,有效控制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執法行為公平、合理,省商務廳針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等5部商務規章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進行了細化,並形成徵求意見稿。

預付卡業務未備案要受罰

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7條規定:髮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第36條與之對應的行政處罰條款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為: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過10日的(含10日),處1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10日不超過 30日的(含30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30日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規章第37條第三款規定: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疏於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為:隸屬的1個~2個售卡企業,12個月內有3次行政處罰記錄的,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隸屬的3個~4個售卡企業,12個月內有3次行政處罰記錄的,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隸屬的4個以上售卡企業,12個月內有3次行政處罰記錄的,對集團髮卡企業、品牌髮卡企業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誇大維修服務內容罰2000元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第9條對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進行了規範和約束,不得有虛報故障部件、虛列維修服務專案等行為,否則將被處3萬元以下罰款。

其細化標準是:對虛列、偽造維修服務專案或內容的行為,處3000元~5000元罰款;對誇大維修服務專案或內容的行為,處2000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2000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導致使用者產品損毀價值在6萬元以上,處1.5萬元罰款。

同時,對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1萬元罰款。具體處罰標準根據部件產品價值來確定,其中,對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主要部件(產品價值在1萬元以上),處1萬元罰款。

此外,對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1.5萬元罰款。其中,對冒用1家的,處5000元罰款;冒用1家以上的,處1.5萬元罰款。上述各類合併處罰,不超過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