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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重申 幹部超標遭清退

7月23日,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再出新通知,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騰退,如正部級官員人均使用面積超54平會被清理。

原國家計委1999年發佈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明確了各級黨政機關和各級領導幹部的辦公用房面積標準。《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依據該標準,全面清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辦公用房。《通知》針對領導幹部超面積配置辦公用房、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等6種情形,作出了細化規定。面積超標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等。9月30日之前,各地區須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上報辦公用房騰退清理情況。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專案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

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

辦公用房全面清理原則

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佔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從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通知中可以看出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正部級官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4㎡,如有超出,則需清理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