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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作用和解釋

現在人們的生活比以前富裕了,也比逐漸進入了小康的社會生活環境中,除了精神上的需求提高了之外,物質基礎也是慢慢地得到了相應的提高,人們開始旅遊、買車、買房。說到買房,更是大部分群眾努力工作的方向,因此現在社會的房屋銷售率也是有所提高的。關於買房,少不了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下面小編將會為大家介紹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作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銷售合同,其主要是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並互相承諾,維護了雙方的權利,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法律的途徑來保證雙方買賣的利益,若有一方違約,可以通過相關途徑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在此基礎之上,一方轉移所有權給另一方,另一方則獲得支付價款。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釋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以及正確並及時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結合司法,制定了相應的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以上是小編列舉的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一些規條,希望大家在買房的時候能夠清楚地認識到每一種交易中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對交易提高警惕。這些解釋是讓大家能夠順利買賣房屋以外,同時也保障了各個買賣人的權益,保證了交易雙方的公平,減少了違約的發生,以及對違約的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追究以及處罰。從而讓雙方的買賣建立在法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