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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規范有哪些?

合同是規定雙方或者兩方以上的合作人員在合作過程中,為完成目標任務而訂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果沒有這份合同,那么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沒法明確,可能會在以后的實施過程中產生糾紛。那么,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規范有哪些?我們要如何加強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呢?


一、審查履約情況
1、對于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② 履約能力,即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落實或可能落實
2、對于承包方,主要應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二、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 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于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 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后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后28(14)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準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后,應綜合進行索賠。
三、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償范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于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
3、關于起算時間
① 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從上面我們不難看出,強化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對工程施工階段搞好工程質量、抓緊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按時撥付公款等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我們在施工之前,一定要了解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