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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用塔式起重機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檢驗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種建築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

本標準不適用於汽車式、輪胎式及履帶式的塔式起重機。

2引用標準

GB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核對總和報廢實用規範

GB5973鋼絲繩用楔形接頭

GB5975鋼絲繩用壓板

GB5976鋼絲繩夾

GB9462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GB10051.1起重吊鉤機械性能、起重量、應力及材料

GB10672塔式起重機車輪技術條件

GB10673塔式起重機司機室技術條件

GB/T1375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範

ZBJ80012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3整機


3.1起重機的工作條件應符合GB9462中的有關規定。

3.2起重機整機的抗傾翻穩定性(包括工作及非工作)應符合GB/T13752中4.3條的有關規定。

3.3起重機應保證在正常工作或開始傾翻時,平衡重不位移、不脫落。當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時應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應能通暢排水,而散粒物料不掉落。

3.4起重機出廠時應在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及生產許可證的標誌。

3.5起重機出廠時需提供的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GB9462中的有關規定。

3.6使用單位應為起重機建立設備檔案,檔案應包括:

a.每次啟用時間及安裝地點;

b.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c.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d.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4結構

起重機結構件所使用的材料應符合GB/T13752中5.

4.1.1條的規定。

4.1連接

4.1.1焊接

對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進行品質檢查,使其達到設計要求。

4.1.2螺栓、銷軸連接

4.1.2.1起重視連接使用的螺栓及銷軸材料應符合GB/T13752中5.

4.2.2條的規定。

4.1.2.2採用螺栓及銷軸連接時,應滿足GB9462中的有關規定及其使用要求。

4.1.2.3採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蹟和銹蝕。並必須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起重視出廠時必須配備此種扳手。

4.2梯子和護圈

4.2.1設置與水平面呈不大於65°的梯子稱之斜梯。

斜梯兩邊應設置不低於1m高的扶手,該扶手支撐於梯級兩邊的豎杆上,每側豎杆中間應用橫條連接。

斜梯踏板應採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屬材料製作,踏板橫向寬度不小於300mm,梯級間隔不大於300mm,斜梯的扶手間寬度不小於600mm。

4.2.2設置與水平面呈75°~90°之間的梯子稱之直立梯。直立梯應滿足下列條件:

a. 直立梯兩撐杆間寬度不小於300mm;

b.梯級間隔為250—300mm;

c.直立梯踏杆與後面主結構腹杆間的距離不小於160mm;

d. 踏杆直徑不小於16mm。

4.2.3不允許在與水平面呈65°~75°之間設置梯子。

4.2.4高於地面2m以上的直立梯應設置護圈,護圈應滿足下列條件:

a. 護圈最小直徑為650mm;

b. 護圈間距為700±50mm;

C.護圈側面應用三條沿護圈圓周方向均布的板條連接;

d.對於護圈其任一點都應能承受1000N的集中載荷。

當梯子設於起重機結構內部時,梯子與結構間的距離小於1.2m,則可不設護圈。


4.3平臺、走台、擋板和欄杆

4.3.1在操作、維修處應設置平臺、走台、擋板和欄杆。

4.3.2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和走台應用金屬材料製作,並具有防滑性能。在使用圓孔,格孔或其它不能形成連續平面的材料時,孔或間隙的大小應不使直徑為20mm的球體通過。在任何情況下,孔或間隙的面積應小於400mmz。

4.3.3平臺和走台寬度應不小於500mm,並能承受3000N的移動集中載荷。在邊緣應設置不小於150mm高的擋板。

4.3.4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及走台應設置防止操作人員有跌落危險的手扶欄杆。手扶欄杆的高度應不低於1m,並能承受1000N的水準移動集中載荷。在欄杆一半高度處應設置中間手扶圍稈。

4.3.5除快裝塔式起重視外,當梯子高度超過10m時應設置休息小平臺。

4.3.5.1梯子的第一個休息小平臺應設置在不超過10m的高度處,以後每隔6—8m設置一個。

4.3.5.2當梯子的終端與小平臺連接時,梯級踏板或踏杆本應超過其平面。護圈和扶手應延伸到小平臺欄杆的高度,並設置50Omm寬的走台。在梯子的寬度範圍內,小平臺擋板高度可為50mm,小平臺下面第一個梯級踏板或踏杆的中心線距小平檯面應不大於150mm。

4.3.5.3如果梯子在小平臺處不中斷,則護圈也不應中斷。但必須在護圈側面開一個寬為0.5m,高為1.4m的洞口,以便出入小平臺。4.4臂架走台4.4.1對於小車變幅的臂架,走台應設置在臂架內。

a.臂架斷面高度小於1.5m時,走台及扶手的設置見圖1。

b.臂架斷面高度在1.6m至1.8m時,走台及扶手的設置見圖2。

c.臂架斷面高度大於1.8m時,走台及扶手的設置見圖3。

4.4.2對快裝塔式起重機或變幅小車上設置與小車一起移動的安全工作平臺時,可以不設臂架走台。4.5司機室4.5.1對於小車變幅的起重機起升高度超過30m;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臂架鉸點高度距軌頂或作業面的高度超過25m的,在起重機上部應設置一個有座椅並能與起重機一起回轉的司機室。

司機室不能懸掛在臂架上,可附在回轉塔身上。其位置不應在臂架正下方。在正常工作情況下,起重機的活動部件不會撞擊司機室。?如司機室安裝在回轉塔身結構內,則應保證司機的視野寬闊。

4.5.2司機室的其它安全要求應符合GB10673中的有關規定。

4.6結構的報廢

4.6.1起重機主要結構件由於腐蝕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則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時,則應予報廢。

4.6.2起重機主要受力構件如塔身、臂架等,在失穩或損壞後經更換或修復,檢測其結構的應力不得低於原計算應力,否則應予以報廢,

4.6.3起重機的結構件及其焊縫在出現裂紋時,應分析其原因。

根據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採取加強或重新施焊等措施,阻止裂紋發展,對因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報廢。

5機構及零部件

5.1一般要求

5.1.1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其運動對人體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

5.1.2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重視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險。可拆卸的零部件如蓋、箱體及外殼等應牢固地與支座連接,防止掉落。

5.1.3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掉落。

5.2鋼絲繩

5.2.1鋼絲繩直徑的計算與選擇應符合GB/T13753中6.4.2條的規定。在起重機工作時,承載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於6mm

5.2.2鋼絲繩的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寫明。

5.2.3鋼絲繩的安裝、維護、保養、檢驗及報廢應符合GB5972的有關規定。

5.2.4鋼絲繩端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用鋼絲繩夾固接時,應符合GB5976中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

b.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小於300mm,固接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

c.用楔與楔套固接時,楔與楔套應符合GB5973中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

d.用錐形套澆鑄法固接時,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

e.用鋁合金壓制法固接時,應以可靠的工藝方法使鋁合金套與鋼絲繩緊密牢固地貼合,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的90%;

f.用壓板固接時,壓板應符合GB5975中的規定,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


5.3吊鉤

5.3.1吊鉤的設計,計算與選擇應符合GB10051.1的規定,吊鉤應設有防脫棘爪。

5.3.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a.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b.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c.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d.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e.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4捲筒和滑輪

5.4.1捲筒和滑輪的最小捲繞直徑的計算,應符合GB/T13752中6.4.3.1條的規定。

5.4.2捲筒兩側邊緣的高度應超過最外層鋼絲繩,其值應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倍。

5.4.3滑輪應設有防鋼絲繩跳槽的裝置。

5.4.4鋼絲繩在捲筒上的固定應安全可靠並符合本標準5.2.4條中有關要求。鋼絲繩在放出最大工作長度後,捲筒上的鋼絲繩至少應保留3圈。

5.4.5當最大起重量不超過1t時,小車牽引機構允許採用摩擦牽引方式,並應設有鋼絲繩固定端點。

5.4.6捲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a.裂紋或輪緣破損;

b.捲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c.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

e.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5.5制動器

5.5.1起重機上每一套機構都應配備制動器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裝置。

對於電力驅動的起重機,在產生大的電壓降或在電氣保護元件動作時,都不允許導致各機構的動作失去控制。如變速機構有中間位置,必須在換檔時使用制動器或其他裝置能自動地停住載荷。

5.5.2各機構制動器的選擇應符合GB/T13752中6.2條的有關規定。

5.5.3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a.裂紋;

b.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襯厚度50%;

c.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1.5~2mm(大直徑取大值,小直徑取小值);

d.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e.電磁鐵杠杆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

5.6車輪

5.6.1車輪的計算選擇應符合GB/T13752中6.4.4條的規定。

5.6.2車輪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10672中的有關規定。

5.6.3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a.裂紋;

b.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c.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6安全裝置

6.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對最大起重量大於6t的起重機如設有起重量顯示裝置,則其數值誤差不得大於指示值的5%。

當起重量大於相應工況下額定值並小於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方向運動。

6.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機必須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起重力矩大於相應工況下額定值並小於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6.3行程限位

6.3.1行走限位

軌道式起重機運行機構,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行程限位元開關。在行程端部應安裝限位元開關擋鐵,擋鐵的安裝位置應充分考慮起重機的制動行程,保證起重機在駛入軌道末端時或與同‘軌道上其它起重機相距在不小於0.5m範圍內時能自動停車,擋鐵的安裝距離應小於電纜長度。

6.3.2幅度限位元

6.3.2.1小車變幅的起重機應安裝幅度限位元裝置。

對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時,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應自動轉換為低速運行。

6.3.2.2動臂式起重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開關,以及防止臂架反彈後翻的裝置。

6.3.3起升高度限位

起重機應安裝吊鉤上極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小車變幅的起重機,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保證在吊鉤架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滿足GB9462中的規定距離時,立即切斷上升方向電源。

吊鉤下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可根據使用者要求設置。

6.3.4回轉限制

對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制器。起重機回轉部分在非工作狀態下必須保證可自由旋轉;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安裝安全極限力矩聯軸器。

6.4小車斷繩保護裝置

對小車變幅的起重機,應設小車斷繩保護裝置。

6.5風速儀

臂架根部鉸點高度大於50m的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於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風速儀應安裝在起重機頂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間的不擋風處。

6.6夾軌器

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安裝夾軌器,夾軌器應能保證在非工作狀態下起重機不能在軌道上移動。

6.7緩衝器

大車(小車)軌道末端需安裝擋架,緩衝器安裝在擋架或起重機上,當起重機與軌道末端擋架相撞擊時,緩衝器必須保證起重機能比較平穩的停車而不致於產生猛烈的衝擊。

緩衝器的設計應符合GB/T13752中6.4.9條的規定。

6.8擋板

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在台車架上需安裝排障擋板,擋板與軌道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5mm。

6.9滑輪組

人手可觸及的滑輪組,應設置保護裝置,以防止手擠入鋼絲繩和滑輪之間。對於能變換倍率的起升滑輪組應配置一個不用手接觸鋼絲繩就能使倍率變換的裝置。

7操縱系統


7.1操縱系統的設計和佈置應能避免發生誤操作的可能性,保證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機能安全可靠地運行。

7.2應按人機工程學有關的功能要求設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輪、按鈕和踏板,並保證有寬裕的操作空間。

7.3控制手柄或輪式控制器,一般選擇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機構,左手控制回轉和小車變幅或動臂變幅機構。

7.3.1採用手柄控制操作時,機構運動方向與表1規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7.4操作應輕便靈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操作力不大於100N,操作行程不大於400mm;

b.腳踏操作力不大於200N,腳踏行程不大於200mm。

7.5在所有的手柄、手輪、按鈕及踏板的附近處,應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標誌。

7.6起重機性能標牌應安置在司機室內明顯的部位。

8電氣系統

8.1一般規定

8.1.1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安全停車。在安裝、維修、調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

8.1.2電氣元件的選擇應考慮起重機工作時振動大,接電頻繁,露天作業等特點。

8.1.3起重機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於4Ω。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有關電氣安全的要求。

8.1.4電氣設備安裝必須牢固。需要防震的電器應有防震措施。

8.1.5電氣連接應當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用卡子固定,以防擺動。

8.1.6電氣櫃(配電箱)應有門鎖。門內應有原理圖或佈線圖、操作指示和警告標誌等。

8.2電氣控制與操縱

8.2.1電氣控制設備和元件應設置於櫃內,能防雨、防灰塵,電阻器應設於電氣室內或設置於工作人員不易接觸的地方,並有防護措施。

8.2.2採用有線遙控裝置時,地面控制站與司機室內控制必須具有電氣聯鎖。地面控制裝置的不帶電金屬外殼和起重機結構之間必須連接專用接地線,接地電阻要求符合本標準8.1.3條的規定。

8.2.3採用無線遙控方式操縱的,在失控時必須能夠自行停止工作。

8.2.4採用聯動控制台操縱時,聯動控制台必須具有零位自鎖。

8.2.5操縱系統中應設有聲響信號,此信號應對工作場地起警報作用。

8.2.6保護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並不得用做載流回路。

8.3電氣保護

8.3.1起重機應根據GB/T13752中7.7條的要求設置短路及過流保護、欠壓、過壓及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

8.3.2起重機必須設置緊急斷電開關,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切斷起重機總控制電源。緊急斷電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8.3.3起重機進線處宜設主隔離開關,或採取其它隔離措施。隔離開關應做明顯標記。

8.3.4行程限位元開關應能安全可靠地停止機構的運動,但機構可向相反的方向運。

8.4照明、信號

8.4.1起重機應有良好的照明。照明應設專用電路,保證供電不受停機影響。

8.4.2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220V。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

可攜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座超過48V,交流供電的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4.3起重機司機室內照明照度應不低於30lx。

8.4.4起重機電氣室及機務專用電梯的照明照度應不低於5lx。

8.4.5塔頂高於30m的起重機應在塔頂和兩臂端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並保證供電不受停機影響。

8.4.6整體拖行的起重機在拖行時應裝設直流24V示寬燈、高度指示燈、長度指示燈、轉向指示燈及刹車燈。

8.4.7對夜間工作的起重機應在塔身或其他部位設置對著工作面的聚光照明燈。

8.4.8起重機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座裝有指示總電源開合狀況的信號。

8.4.9安全裝置的指示信號或聲響報警信號應設置在司機和有關人員視力、聽力可及的地方。

8.5導線及其敷設

8.5.1導線截面積計算及敷設應符合GB/T13752中7.5條的有關規定。

8.5,2電線如敷設于金屬管中,金屬管則應經防腐處理。如用金屬線槽或金屬軟管代替,必須有良好的防雨防腐措施。

8.5.3起重機電源電纜應選用重型橡套電纜,並應備有一根專用芯線或金屬外皮做的保護接地線。

8.5.4照明、取暖線宜單獨敷設。

8.5.5導線的連接及分支處的室外接線盒必須防水,導線孔應有護套。

8.5.6導線兩端應有與原理圖一致的永久性標誌和供連接用的電線接頭。

8.5.7固定敷設的電纜彎曲半徑不得小於5倍電纜外徑,除電纜捲筒外,可移動電纜的彎曲半徑不得小於8倍電纜外徑。

8.5.8接地線嚴禁作載流零線。

8.6電纜捲筒

8.6.1軌道式起重機的供電電纜捲筒應具有張緊裝置,以防止電纜被攪亂或落於軌道上,電纜收放速度應與起重機運行速度同步。

8.6.2電纜在捲筒上的聯接必須牢固,以保護電氣接點不被拉曳。

8.7集電器

8.7.1集電滑環應滿足相應電壓等級和電流容量的要求。每個滑環至少有一對碳刷,碳刷與環的接觸面積不應小於80%,並接觸平穩。

8.7.2滑環與滑環間的絕緣電阻不小於1MΩ。滑環間最小間隔不小於6mm,並經過耐壓試驗,無擊穿,閃絡現象。

9液壓系統


9.1液壓系統應有防止超載和液壓衝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整壓力不得大於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作壓力不得大於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9.2頂升液壓缸必須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不得用軟管連接。

10安裝與試驗

10.1起重機安裝架設時應按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定及注意事項進行。

起重機在架設前應對架設機構(起重機自身的機構)進行檢查。保證機構處於正常狀態。

10.2安裝時風速應符合GB9462中的有關規定,如果使用說明書中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10.3在有建築物的場所,應注意起重機的尾部與建築物及建築物週邊施工設施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m。

10.4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起重視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以避免起重機結構進入輸電線的危險區。

如果條件限制不能保證表3中的安全距離,應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架設。

10.5兩台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於低位的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台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於高位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與低位起重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10.6基礎與軌道

10.6.1混凝土基礎

固定式起重機根據設計要求設置混凝士基礎時,該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並應滿足起重機抗傾翻穩定性的要求。

對混凝土基礎的抗傾翻穩定性計算及地面壓應力的計算應符合GB/T13752中4.6.3條的規定。

10.6.2碎石基礎

10.6.2.1起重機軌道當敷設在地下建築物(如暗溝、防空洞等)的上面,必須採取加固措施。

10.6.2.2敷設碎石前的路面必須按設計要求壓實,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軌枕之間應填滿碎石。

10.6.2.3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保證路基沒有積水。

10.6.3軌道

10.6.3.1起重機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設軌距拉杆一個。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得移動。

10.6.3.2鋼軌接頭處必須有軌枕支承,不得懸空。

10.6.3.3起重機軌道安裝後應符合下列要求:

a.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不大於1/1000;

b.軌距誤差不大於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大於6mm;

c.鋼軌接頭間隙不大於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距離不小於1.5m,接點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於2mm。

10.7試驗

10.7.1新設計的起重機各傳動機構,液壓頂升和各種安全裝置,必須按有關的專項試驗標準進行部件的各項試驗,取得試驗合格證後方可裝機。

10.7.2起重機安裝後,投入使用前必須起吊最大起重量和最大幅度處的額定起重量,使各機構分別進行一個迴圈作業的運動。並應調試及檢驗全部安全裝置能否正常工作。

11操作與使用

11.1起重機的操作使用及對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的使用及要求應符合ZBJ80012的有關規定。

11.2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操縱應按指揮信號進行。但對特殊情況的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