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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規則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鐘,中場休息 

10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5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30秒鐘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891年12月初在美國麻塞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為春田學院),該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為了了解決冬季室外寒冷,橄欖球、棒球無法正常開展而發明了籃球,他借鑒了籃網球(netball)的規則,當年的籃球規則只有13條,奈史密斯博士于1939年去世,終年78歲。

他未曾料到,由他創建的籃球項目竟然已經發展為美國國內的第三運動以及世界第十大球類運動,參與人數甚至略微超過了冰球。為了紀念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籃球的功績,在春田學院校園內修建了美國籃球名人館—詹姆斯·奈史密斯紀念館。

1891年,奈史密斯在 麻塞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他從當地兒童喜歡用球投向桃子筐(當地盛產桃子,各家各戶都備有桃筐)的遊戲中得到啟發,創編了籃球遊戲。

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籃筐別釘在健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籃筐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約10碼),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麵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經過他與同事們反復商量才定名為“籃球”。

奈史密斯30歲時便發明了籃球,但籃球誕生後近半個世紀始終被人們所忽視,直到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才受到應有的尊重。75歲高齡的奈史密斯隨美國籃球隊抵達柏林,但美國籃球隊教練只負責他從美國到柏林的機票費,不承擔其在柏林的旅館費和入場券費用。而美國奧會對此置之不理,使得這位籃球之父心情十分沉重。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 在正常比賽時間內,球員若將球投入球籃,即可得分。若球員站在三分線上或線內投籃,可以得到二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掌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