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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基本概念 避開裝修合同的貓膩

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多幾個人在場,只有細心方能發現隱藏其中的陷阱。現在很多裝修戶們反映到自己在簽訂合同時,因種種未提到的條款,以致被不良裝飾公司坑害。留個心眼總是好的,至少要搞清楚合同中的基本概念,不要被文字陷阱給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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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必須“有權裝修”

新版合同把裝潢過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員全部作了明確細緻地要求。

1、發包方:合法擁有

在明確發包方對要裝修的住房是“合法擁有”的基礎上,要求發包方承諾有權對該住房進行裝飾,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發包方承擔。這裡的發包方,一般應該是房屋的產權人。如系非產權人,在裝修房屋之前應該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候發包方的這些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往往難以提供。

比如在國外的哥哥想委託國內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進行裝修,好讓自己在回國以後有房子住。作為弟弟找到裝潢公司時,可能無法提供產權證和哥哥委託其裝修的公證委託書。裝潢公司碰到這種情形,一般情況下不會因為這個原因而放棄這項工程。所以,新版合同實際上增加了發包方承諾“有權裝修”的義務。

2、承包方:企業資質

新版合同規定承包方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企業,並且要求有裝修的相應資質。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同在使用說明中,提示發包人,在簽訂合同前,應驗看承包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與分公司(分部)簽訂合同,除驗看其《營業執照》及企業資質證書外,合同應加蓋該分公司(分部)的上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3、施工代表:負責合同履行無權變更合同

關於施工代表問題,新版合同規定承包方(乙方)應指派人員作為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如更換人員,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但是對於施工代表的許可權問題,往往容易產生爭議。

律師提醒,施工代表僅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環節,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裝修施工任務。但是對於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環節比如工程款支付,或者合同變更事宜,如設計變更、專案增減等內容,施工代表應該無權代表裝潢公司。發包方認定的應該是裝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

4、施工人員等無權代表公司:防“下出籠”

新版合同規定,凡甲方(業主或發包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專案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負;給乙方(裝修公司)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這對於遏制員工“下出籠”,保護裝潢公司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將更加有利。

封殺“低價釣魚”

眾所周知,裝修市場競爭激烈,為了攬到生意,一些裝潢公司不惜以超低價作為誘惑,只要簽下單子,就不怕業主到時不付帳。因此,“低開高走”幾乎成了裝修行業的公開秘密。而業主面對與預算相比差距極大甚至是翻了一番的結算單,也只得無奈接受。而舊版合同對這種“低價釣魚”並未作出相應規定。新版合同的規定,意味著對裝潢公司“低價釣魚”的報價方式下了“封殺令”,新版合同在裝修費用的構成方面也非常注意細節,主要體現在下面幾方面內容:

1、總價款包含六個部分,①材料費②人工費③拆除費④清潔、搬運、運輸費⑤其他費用⑥管理費⑦稅金(3.41%)。

2、根據裝飾裝修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水準不同,管理費可上下浮動,但一般不超過裝修總價款(稅金除外)的10%。

3、“總價款”是甲、乙雙方對設計方案、工程報價確認後的金額,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的上下增減幅度在沒有專案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預算價的5%。

4、合同簽訂生效後,如變更施工內容、材料,這部份的工程款應當按實計算。在實際生活中,沒有專案變更的工程幾乎沒有可能,因此新版合同對實際結算價上下增幅不得超過預算報價5%的規定,消費者還須作出補充約定,方能產生預期約束力。比如約定,專案變更的內容單獨結算,除此之外的項目結算價不得超過報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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