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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經銷存在潛規則 消費者需謹慎的4個地方

傢俱買賣交易中,商家出具的憑證往往是一張送貨單,沒有合同;而這張送貨單上的內容,除了傢俱的名稱、價格以外,很少有其他內容,一旦發生品質問題,消費者常因所謂的“口說無憑”而難以維權。今後,這樣的現象將得到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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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所賣傢俱需有基本描述

在目前傢俱買賣活動中,經營者出具給消費者的大多數是一張送貨單,上面內容一般只包括名稱、型號、價格三項內容。而此次的格式合同則要求,所賣傢俱需有基本描述,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名稱、規格型號、商標、生產者、主材/面料、輔材/金屬配件、顏色、數量、單價、總價、裝配費、送貨費。其中,主材/面料,是指傢俱主體部位所使用的材質或面料,如紫檀、牛皮、化纖等。由於主材/面料的價值與其產地相關,還要注明產地。輔材/金屬配件,指傢俱非主體部位所使用的材質,如裝填料等或主要金屬配件情況。描述必須與傢俱產品名稱相符。

相城工商局市場科科長金鋒表示,通過基本描述,可以方便工商和質監部門檢查時作為參照依據,更方便消費者發現品質問題時,作為憑證。

二、每件傢俱需附《使用說明書》

此次的合同要求,每件傢俱均應隨附符合國標5296.6-2004要求的《傢俱使用說明書》,並達到該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執行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其中,深色名貴硬木傢俱,還應當符合《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QB/T2385-2008規定的標準。金鋒說,今後凡經工商、質監抽檢,發現品質與說明書中內容不符者,將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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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認驗收有四種選擇

驗收環節,也常引發傢俱買賣糾紛,去年,占相城區傢俱類投訴的70%。此次格式合同通過對這一環節進行細化,來避免可能產生的糾紛。共分成了“驗收合格”、“貨款兩清”、“拒收及原因”和“問題及解決方案”四種情況,供雙方在驗收後選擇。使得格式合同具備了交貨和驗收的雙重功能。

過去,很多消費者購買了展銷會上的傢俱發現品質問題後,常投訴無門。今後,這一責任將由展銷會主辦單位負責追償。

此次格式合同規定,在市場或展銷會上銷售的傢俱,如果存在品質問題,又趕上傢俱企業撤離,消費者可依據合同,要求市場或展銷會主辦單位先行賠付。而所有在市場或展銷會銷售的傢俱企業,在簽合同時,均有義務,將之先交主辦單位蓋章。

四、買方違約退貨無權要回“定金”

近年來,在傢俱買賣中,因預付款引發的糾紛較多。此次的合同對定金適用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買方違約退貨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不能交貨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從而明晰了在糾紛中關於“定金”與“訂金”、“預付款”的區別。

而《合同法》中對於“定金”一詞有著明確的解釋和規定,在金額上不能超過全部買賣價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