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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新房陽臺塌陷 法院判決退還200余萬購房款

新房進戶不到1個月, 陽臺底板塌陷, 牆面出現大面積裂縫, 房主與開發商交涉一年無果, 於是一紙訴狀告至法院……

2013年12月, 哈市李先生在道裡區某高檔社區購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高層住宅,

價格為200余萬元, 2014年初入住, 交了1.5萬餘元進戶費。 開始裝修後, 陽臺底板出現大面積塌陷, 甚至露出鋼筋, 並牽連陽臺和廚房附近的牆壁一併發生多處裂縫, 最寬處能伸進一根手指。 這可把李先生嚇壞了, 立即去找開發商, 多次催促後開發商派來一位工作人員, 拍照後便離開了, 對於為何裂縫、如何處理等問題, 均沒有給出任何答覆。 李先生再次找開發商溝通, 但無人理會他。 就這樣, 李先生家的裝修也因陽臺塌陷擱淺。 看著新房住不進去, 李先生將開發商告到道裡區法院, 要求退還購房款200余萬元, 並補償因購房產生的進戶、裝修等損失2萬元。 而開發商則表示, 房屋品質問題應由建築公司負責維修,
不存在退房一說。

法院受理案件後委託協力廠商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品質鑒定, 認定此房屋10、15、16、17、22層等多處混凝土框架梁缺失, 上返欄板與剪力牆連接不可靠, 致使陽臺結構承載力不足, 處於危險狀態, 並影響相鄰稱重結構整體性和安全性, 樓梯多處樓板厚度低於設計值, 且不同程度存在裂縫現象, 軸間混凝土柱接縫處混凝土強度偏低, 建築不符合設計及驗收規範要求, 存在多處安全隱患, 應立即加固整改。

法院認為, 李先生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房屋鑒定結論, 樓梯存在嚴重影響其承重結構的缺陷, 開發商至開庭時仍未作出加固整改, 影響李先生的房屋使用, 開發商構成違約,

應承擔違約責任。 且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不能使用, 李先生為該房產生的進戶及相關裝修支出均應由開發商承擔, 有關開發商辯解其維修及賠償損失應該由建築公司承擔的說法, 法院認為系開發商與承建商之間的法律關係, 本案不予裁判。

法院判決, 開發商賠償李先生全部購房款200.32萬元, 並賠償其進戶費、裝修費等相關損失共計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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