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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 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 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 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可以轉讓, 但是不能自由轉讓, 主要受到以下幾點的制約:

1、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

2、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 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 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 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徵, 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 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 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於前者。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 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基本條例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 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

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 還有以下幾種:(1)關於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 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協定出讓是指出讓方與受讓方經過協商, 就土地使用條件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出讓方式。 協定出讓一般有以下步驟:申請、協商、簽約。 在實踐中, 這種方式容易產生土地條件相當而出讓金差別較大的情況, 因此, 2002年4月頒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已明確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禁止採用此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

《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2)招標 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 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 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 所有權屬*******。 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 宗地編號_________, 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 自領取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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