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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裝修樓下滲水 誰之過?

樓上裝修房子, 卻導致滲水到樓下房屋了, 是否應當由樓上業主進行賠償?日前, 家住香洲的黃女士就因此將樓上的鄰居陳女士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 最終, 法院表示, 黃女士家將陽臺改成書房, 也應當承擔兩成責任, 最終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八成, 並承擔八成的鑒定費用。

樓上裝修樓下滲水

黃女士住在陳女士樓下, 2012年6月, 陳女士對房屋進行裝修, 在裝修過程中, 黃女士發現, 家中與陳女士家相連的原管道處發生滲水情況, 造成牆面脫落、傢俱和地板損壞情況。 黃女士與陳女士協商未果, 雙方起了爭議。 雖經居委會、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仍未能解決, 黃女士只好起訴至法院, 要求陳女士進行賠償。

南都記者瞭解到, 審理過程中, 經黃女士申請, 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對案涉房屋漏水原因進行鑒定。 報告顯示:黃女士將房屋的陽臺部分改造為書房,

與客廳一體化, 陳女士家中仍保留原有陽臺部分, 發生滲水位置位於陽臺與客廳交接處。 黃女士名下房屋處受損情況包括膩子層有起皮起泡空鼓現象, 櫃子木板腳底邊局部有變形錯位現象。 不過陳女士表示不同意鑒定結果。

法院認為, 相鄰關係一方如果因為自身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應承擔侵權責任。 鑒定機構已經認定陳女士在房屋裝修期間更換陽臺處下水管時未採取相應措施, 加之天氣原因, 給黃女士家造成裝修損失。 陳女士雖辯稱案涉房屋樓齡偏長, 排水管道年久失修, 滲漏水是常見現象, 但作為較高樓層房屋的住戶, 陳女士應提前採取措施避免漏水情形發生, 因此陳女士應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對受害方進行賠償;同時,

黃女士擅自改變房屋功能結構, 造成滲漏水後的影響範圍增大, 黃女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酌定陳女士承擔80%責任, 黃女士承擔20%責任, 即陳女士承擔3480元, 黃女士承擔870元。 鑒定費用5000元, 由黃女士負擔1100元, 陳女士負擔4400元。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陳女士認為, 所居住的老舊社區, 七樓梯排水系統採用的是瓦管式管道, 該種材質的管道本身即存在易銹蝕、強度低、易爆裂的弊端, 該社區已有多家住戶存在房屋滲水現象。 據此, 陳女士對其自行居住的房屋進行裝修並對瓦管式排水管道進行更換。 其次, 導致黃女士房屋滲水的下水管道位置, 該處管道位置原系陳女士放置洗衣機的排水口, 因其樓下的前業主也曾出現屋內漏水現象,

故陳女士早將洗衣機的出水口改至他處, 該處管道位置的排水口早已停止使用, 不存在大量排水的可能性。 另, 因陳女士與黃女士所居住的該棟樓房頂樓排水問題導致管道堵塞, 引起多家住戶屋內滲水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因此, 並不能斷定黃女士的屋內滲水即是陳女士居住的房屋排水管道漏水直接所致。

不過, 二審法院表示, 鑒定機構具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資質, 採納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由於黃女士擅自改變房屋功能結構, 對防止損失擴大負有一定責任, 酌定黃女士承擔了20%責任, 也較為妥當。 二審法院維持了首次判決, 仍然判決樓上業主陳女士承擔八成責任。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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