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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 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 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統一制定, 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由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六條 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 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以及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在主體工程竣工后30日內, 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新型墻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 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核實無誤后,

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 實行多退少補。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 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節征收, 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具體征收標準,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 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及建設單位承受能力制定, 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 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八條 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計入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 也可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一條 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 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具體繳庫辦法, 依照《財政部關于制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繳和入庫。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入國庫, 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的2‰比例, 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 納入地方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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