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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傢俱被泡 裝修公司賠償萬元

本報訊(記者王野郊)新房裝修後下水漏水, 住戶家地板變形, 衣櫃開裂。 住戶向裝修公司提出索賠, 裝修公司以其只完成部分工程為由拒絕賠償。 4月18日, 記者從沈河區法院獲悉, 法院一審判決裝修公司賠償住戶損失1.2萬餘元。

2003年末, 居民姚某在鑫豐家園買了一套住房, 並選中了一家裝修公司為其裝修, 雙方約定裝修總工程款為26200元。 合同約定姚某先預付17030元, 木工進入現場第5天時, 給 付

7860元, 雙方驗收合格後給付餘款。 姚某給付了第一筆工程款後, 這家裝修公司開始進駐姚家, 完成了水暖、土建等工程。 木工進場後,

姚某未支付第二筆工程款, 他自行找人進行了裝修。 工程完工後, 雙方也未進行驗收。 2004年3月, 姚某進住新居, 入住後發現房屋的下水經常漏水, 屋內地板開始變形, 衣櫃開裂, 造成損失1.2萬餘元。 姚某找到裝修公司要求賠償, 但遭到拒絕。 2004年4月19日, 姚某將裝修公司起訴到沈河區法院, 要求返還工程款26200元, 並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及精神損失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 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 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姚某只支付了第一筆工程款, 餘款未付, 而裝修公司只進行了水暖、土建等工程, 木工、油工等工作未能完成, 視為雙方違約, 雙方應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姚某自行完成剩餘工程並進住, 裝修公司未提供木工及油工的裝修,

也未向姚某主張支付剩餘的工程款, 應視為對裝修合同的變更。 對姚某要求裝修公司返還工程款的主張, 法院不支持。 因水暖、土建工程是裝修公司完成, 故漏水給姚某造成的實際損失, 裝修公司應予以賠償。

記者電話:1330403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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