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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的性質與風險

案例:張某對於自己的房屋裝修不滿意, 某日請了“馬路裝修工”李某改裝水電, 李某在施工過程中, 在用電鑽打孔時不慎觸電身亡, 李某家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張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0余萬元。

律師觀點:本案爭議焦點就是張某與李某之間發生的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即在本案中, 如果認定雙方形成的是雇傭法律關係, 張某有責任賠償李某家屬的損失, 而如果是加工承攬法律關係, 則張某作為定作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現實中加工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容易混淆, 也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爭議, 律師認為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合同的目的:雇傭合同中是否達成一定結果並非合同的目的, 只要提供勞務, 相對方就應當給付報酬;而在加工承攬合同中以勞務的結果為目的, 提供勞務不過是達到結果的手段, 如果僅是提供了勞務但沒有達到結果, 提供勞務人不能要求報酬。 另外,

二者是否獨立完成工作情況也不同, 在雇傭關係中, 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雇傭活動, 其意志和行為受雇主的約束和支配並受其監督為之服務;而承攬關係中, 承攬人雖也為定作人選任並為之服務, 但承攬人是獨立完成工作的, 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 譬如雇傭清潔人員打掃房間, 是承攬合同;而終日雇傭人員, 依約定進行清掃、洗滌、做飯菜, 則為雇傭合同。

就本案而言, 如果張某與李某約定, 按照時間支付報酬, 則屬於雇傭合同關係, 如果只是約定需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作為支付報酬的標準, 則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法律關係。 一般在實踐中, 大部分裝修合同可以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 但是也有可能存在不同的約定,

形成雇傭關係, 造成大相徑庭的法律後果。

特別提醒:作為業主, 應當與有家裝資質的裝修公司簽訂正規裝修合同, 在雙方發生糾紛時有法律和合同作為保障, 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在特殊情況下, 業主與沒有家裝資質的個人發生法律關係, 也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約定權利和義務, 注明雙方標的指向對象為家庭內部的某個工程, 如水電工程;約定在發生人身損害情況下由誰來承擔責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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