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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銷售合同須注明節能資訊

今後, 購房者買房時, 可以在購房合同中清楚地看到所買的房子採用的節能設施和單位面積能耗, 並且可以在合同中要求開發商就節能資訊作出承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昨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建築節能資訊公示管理辦法》(徵詢意見函)(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 新建住房在施工、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說明中, 應對節能資訊給予公示。

該管理辦法對建築節能必須公示的內容、必須公示的住房類型、公示的時限以及沒有公佈的開發商的處罰措施等各方面給予規定並徵詢各地意見。

根據9日發佈的管理辦法, 新開工或銷售的居住建築、公共建築以及進行節能改造的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築都必須進行建築節能資訊公示。 該管理辦法要求, 建築節能資訊通過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 在房屋銷售合同、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 應在合同的“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欄目, 增設建築節能專項內容, 由購房者和出售者對銷售的商品房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的建築節能資訊作出承諾性約定。

根據該管理辦法, 公示中必須包含的內容有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等。

該管理辦法對公示時限也作出要求。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專案正式開工後15日內, 應該在施工現場按要求將節能資訊進行公示;房地產開發商在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5日內, 應該在銷售現場按要求將節能資訊進行公示。

管理辦法還規定, 不按規定公示的相關單位, 最高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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