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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計稅依據 含不含價外費用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呢?房產稅在繳納的時候還包含其他的費用嗎?下面我們就來針對這兩個問題一起和您說說吧~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所謂計稅餘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的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起,計算原值;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結管起,計算原值。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慧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帳與核算,都應計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投資聯營及融資是以租賃房產的計稅依據。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4)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人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

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6)在確定計稅余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對沒有房產原值的,應由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的價值核定。在原值確定後,再根據當地所適用的扣除比例,計算確定房產餘值。對於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執行。

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準,確定租金標準,依率計征。

如果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款。具體辦法由各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3、投資聯營及融資租賃房產的計稅依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對於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於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後,當承租方償還最後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一般都轉移到承租方,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至於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的計稅依據。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出10%至30%後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共有住房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計征。

房產稅計稅依據含不含價外費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明確後昨天對外公佈。據悉,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