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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條款重要嗎?如何調整違約金數額

我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時候會遇到違約金條款方面的問題,很多人因法律意識淡薄,而且對違約金條款熟悉度不夠,導致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違約金條款重要嗎?如何調整違約金數額呢?今天就隨小編來看看哦。

一、違約金條款重要嗎

違約金條款作為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在性質土是從合同,它附屬于主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違約金條款就有效,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違約金條款也無效。但在違約金條款有效的情況下,也並非絕對地執行違約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違約金的數額是可以調整的。對債務人來說,即使負違約責任,也可請求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違約金,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債權人來說,可以請求增加低於損失的違約金,以充分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害。

二、違約金數額調整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條件和程式是:

1、必須是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賠償性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失,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完全一致,但兩者也不應相差太大,否則,將導致其填補功能減損甚至喪失。另外,違約金數額與損失額大體一致,也是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責任上的體現,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

2、必須當事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不請求調整,表明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其仍然願意接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國家不應主動十預,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調整違約金數額。

3、違約金數額高低的比較標準及調整標準均是違約造成的損失

既然賠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預定,此處所指的損失範圍,應與《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額相同,既包括實際損失(也稱為積極損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由此,損失範圍的確定要遵循完全賠償原則,同時也要受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等規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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