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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主簽約反悔強行收房怎麼辦 律師來支招

買房是人生大事, 但是如果碰到賣主簽約反悔強行收房怎麼辦呢?相信誰都不想碰到這種事, 但是現實生活中還真有這種事情的存在, 小編做了相關調查, 包括諮詢律師之後為大家整理出此文, 以後若不幸遇到這種事情了, 也能從容應對。


簽約反悔強行收房 看不到一點契約意識
賣方選擇故意違約, 這並無不可, 因為選擇違約並承擔相應的後果, 這也是合法的處分方式。 但讓人難以理解的是, 在已經選擇了訴訟的情況下, 賣家不是等待法院的裁決, 而是強行收房, 在爭奪房產控制權時上演鬧劇, 令人不齒。
賣方為何如此肆無忌憚?可能是他們認為已經“吃透”了法律, 因為即使法院裁決他們惡意違約, 按照法律的規定, 違約金為雙倍定金或成交價的20%, 不會超過70萬元, 且房價還在上漲, 對於100多萬元的差價來說還是有利可圖的。 但問題是,
法院未必會判解除合同, 而是有可能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所以他們選擇先下手為強, 強行收房, 目的是為了掌握房產的“控制權”。
在故意違約、強行收房的過程中, 看不到一點契約意識, 只有野蠻的“叢林法則”。 特別是在已經提起訴訟的情況下, 置法院於不顧, 自作主張。 可以想見的是, 抱有這樣心態的當事人, 在面對法院的判決時, 如果裁決結果不利於己, 也未必會選擇尊重。
因而, 法院在裁決此類糾紛時, 必須制裁惡意違約者的行為, 以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 引導更多的當事人強化契約意識。 司法裁決的功能, 不僅在於解決個體的糾紛, 還在於重申法律規則, 讓“依法”成為當事人的自然選擇。
而在裁決未生效前, 應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
維持房產的現狀不變, 如果有當事人“輕舉妄動”, 法院要予以制止,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妨礙訴訟的法律責任。
市場交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出現糾紛並不可怕, 只要依法處置即可。 怕就怕, 只看到自身利益, 置法律於不顧。 這就需要法律有更多的作為, 對於嚴重失信的行為, 要予以最為嚴厲的制裁, 決不能讓失信行為暢行無阻。
買二手房簽約後賣方反悔怎麼辦?
市民陳女士詢問:我於2014年2月看中了一套總價30萬元的二手房, 簽訂購房合同時支付了5萬元首付款, 合同約定今年7月交房, 餘款在交房並辦理過戶手續時一次性付清。 但最近對方說房子不想賣了, 要求解除合同, 退還5萬元購房款, 並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的4倍賠償我的損失。
我不同意, 但對方卻堅持要解除合同, 明示不會交房、不會配合我辦理過戶手續。 我應該怎麼辦?
市民律師熊華解答: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合同, 可以起訴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辦理房產證轉移手續。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 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 不影響合同效力。 因此, 既然房屋買賣合同生效, 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否則, 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符合強制實際履行的條件, 在賣方不履行合同時, 陳女士可以根據 《合同法》第110條的相關規定,
請求法院強制賣方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而違約方不得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強制實際履行與合同解除方式不得並用, 法院應判決賣方繼續履行。
以上就是一些簽約反悔強行收房的案例和相關法律上的處理方法。 小編提醒大家:遇到這種不合法行為, 要勇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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