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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租房合同, 即房屋租賃合同, 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 並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那麼, 租房簽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來看看吧。

1、不能“簽”口頭協議。

租房一定要簽訂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要細。 即使你不瞭解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但是你要明確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等由誰支付、並列明租住前的各項數字, 以區分責任。 房屋維修及費用也最好寫在合同裡, 以避免以後麻煩。 還要查看上次的水電氣以及物管還有光纖電話費等結清沒有。

2、在租賃期間內對房屋的修繕義務及費用應由誰承擔。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 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出現問題或故障, 應由誰維修, 費用應由誰承擔, 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

否則, 一旦出現問題, 極易產生糾紛。

3、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 但並不限於所有人。

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 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 成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拒絕支付租金, 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同時,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 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4、確認房產證上的人和你簽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樣, 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是否一致。

租房者首先應請房東出示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 因為現在不少騙子都使用假身份證行騙;其次請房東出示房屋權屬證明原件,

加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 若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 那麼應當出示與原產權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

5、承租人轉租的,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 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 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 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 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這也是雙方應重點考慮的問題, 三個月一付還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 雙方應予明確約定, 否則, 極易產生矛盾。

7、租金收取和物業管理費收取約定要明確。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 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

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 不能混為一談。 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 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8、簽訂租賃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 對於模糊內容要詳加詢問, 並落實於字面。

在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最好將屋內所有物品詳列一份清單, 作為其合同附件收好。 並注明如果出現破損, 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 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細節其實很重要。 在簽租房合同時, 還要明確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變更方式等, 避免使用模糊語言, 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簽半年合同, 防止房東中途提高價格。

9、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審查租賃的客體是否合格, 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 審查房屋租賃手續是否完備。 房屋產權證明並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 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

10、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應承擔的責任。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 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 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 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 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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