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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房屋拆遷, 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 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 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房屋拆遷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第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 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 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 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

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不作產權調換, 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六條:拆遷租賃房屋,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 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拆遷賠償

被拆遷住宅房屋由於面積小、年代久遠等原因導致所得的補償較低,

低於所設定的本地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時, 按最低補償標準和最小面積進行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

由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 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建設專案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法規檔, 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成熟和完善的表現。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 方可實施拆遷。

第二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

(四)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 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 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 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 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 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五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 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 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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