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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平等協定寫進合同 仲介費什麼時候給

特別是二手房交易, 往往通過房產仲介進行, 因此, 仲介費成為二手房買賣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且往往交易雙房都要付。 那麼, 仲介費什麼時候給才合適?可能每個仲介公司都有不同的規定。

對於房產公司來說, 這仲介費越早付清越好, 畢竟存在著不肯完全付清仲介費的客戶。 而對於客戶來說, 當然是越遲付清越划算, 不然, 付款後仲介公司不再提供應有的服務, 或是服務不到家, 拿什麼去約束仲介公司呢。

對於仲介費什麼時候給的問題, 相關的行業規章、政府意見等等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現在交付仲介費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仲介公司提供服務前一次性把仲介費交付;另一種則是服務前交一半, 過戶之後將剩下的一半結清。 而多數採取的正常做法, 或者稱之為行規如下:

買方與賣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當天付仲介費50%,仲介開具收據。

隨後約定時間三方一起到房地產局辦理過戶。 過戶完結後, 再結清餘下的50%仲介費用。 這一種方式, 可以說是普遍被廣大購房者所接受的:一是所有的手續還沒辦完, 借此督促仲介的工作, 二是一旦程式出現偏差, 避免購房者受損失。

當然, 是否採用這種方式給付仲介費, 其實還是需要買賣雙方與房產仲介進行協商的。 有的仲介費也可能分三次付清。 但據說, 房產公司的底線是:在交易中心過戶當天一定要全部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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