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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幾種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 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 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 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 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諸多問題, 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那么, 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 主要有以下七種:
一、房產、地產分別轉讓, 合同無效。 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 為土地的附著物, 具有不可分離性, 因此, 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 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 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 否則, 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 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 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 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 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 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
其買賣行為無效。 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 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 出賣共有房屋時, 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四、侵犯優先購買權, 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 在同等條件下,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 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 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 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 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單位違反規定,
購買私房的, 該買賣關系無效。
六、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 顯失公平, 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 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 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 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 買賣合同生效后, 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 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 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 協商不成的, 可向法院起訴。
七、非法轉讓, 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 下列房地產, 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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