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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廳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行業標準歌舞廳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標準 WH0201—94

1.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歌舞廳各個區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於營業性歌舞廳及其它類似功能的娛樂場所。 非營業性歌舞廳及類似功能的娛樂場所應參照本標準執行。 2.引用標準 GBJ133—90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 GBJ45—82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10435—89 《作業場所激光輻射衛生標準》 GB5700—85 《室內照明測量方法》 3.術語

3.1 水準照度 水平面上的照度

3.2 垂直照度 垂直面上的照度

3.3 表演區 樂隊、演員等為公眾表演所使用的區域

3.4 自娛區 舞池、卡拉OK廳及KTV包房等公眾進行歌舞等娛樂活動所使用的區域。 3.5 觀賞休息區 公眾在場內觀賞或休息的區域。

3.6 通道 供人們行走的區域 4.歌舞廳場內區域劃分 歌舞廳內根據其功能要求分為四個區域 表演區、自娛區、觀賞休息區、通道 5.照度標準及其測量評定規則

5.1照度標準下限值 各區域的照度標準下限值見表1, 其中表演區照度的標準值下限, 允許根據藝術處理的需要在短時間內小於表1的規定。

------------------------------------ | 區 域 |測試點離地面高度(m)|測試項目|照度標準值下限(lx)| |-----|-----------|----|-----------| | 表演區 | 1.5 |垂直照度| 100, ※ | |-----|-----------|----|-----------| | | | | 150, ※※ | |-----|-----------|----|-----------| | 自娛區 | 0.75 |水準照度| 20 | |-----|-----------|----|-----------| |觀賞休息區| 0.75 |水準照度| 5 | |-----|-----------|----|-----------| | 通道 | 0.25 |水準照度| 10 | ------------------------------------

注:※:最遠觀眾席到表演區中心距離小於8米。 ※※:最遠觀眾席到表演區中心距離大於8米。

5.2測量評定規則

5.2.1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應採用精度為二級以上的照度計。

5.2.2 測量方法

5.2.2.1被測區域面積<15平方米, 每1m×1m設置一個測量點。 被測區域面積≥15平方米, 每1.5m×1.5m設置一個測量點。

5.2.2.2按照GB5700—85《室內照明測量方法》執行。 6.鐳射限制值及其測量方法 鐳射一般不應射向人體, 尤其是眼部, 直接照射或經反射後間接射向人體時, 其限制值如下

6.1波長限制範圍 波長必須在380nm—780nm之間。

6.2最大容許輻照量 -6 -2 最大容許輻照量為1.4×10 Wcm 。

6.3測量方法 參照GB10435—89《作業場所激光輻射衛生標準》執行 7.紫外線限制值及其測量方法7.1波長限制範圍 波長必須在320nm—380nm之間。

7.2最大容許輻照量 -6 -2 最大容許輻照量為8.7×10 Wcm 。

7.3測量方法

7.3.1測量儀器:紫外線照度計

7.3.2測量方法:按照GB5700—85《室內照明測量方法》執行。 8.頻閃限制值及其測量方法

8.1頻閃頻率限制值 頻閃頻率為<6赫

8.2頻閃燈具不宜長時間連續使用。

8.3測量方法

8.3.1測量儀器:測量儀器採用碼錶

8.3.2測量方法:每次測三十秒, 測出頻閃次數, 共測5次, 然後取其最大值。 如多燈同時使用, 頻率累積計算。 國家資訊中心【國家法規資料庫】提供,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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