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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需要什麼手續】如何重婚

重婚, 也是一種法律行為, 是指後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重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到辦理登記手續, 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小面小編為大家介紹重婚需要什麼手續。

重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 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其程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式。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 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

《婚姻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離婚後, 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重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式辦理登記, 發給《結婚證》, 收回《離婚證》。 ”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夫妻關係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 有的夫妻離婚後, 不辦理重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係同居,

這種事實上的重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 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重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 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係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 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 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現象發生,

承認婚姻關係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式, 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重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重婚也是一種結婚, 作為一種法律行為, 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式。 婚姻法第 28 條規定:“離婚後, 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 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 ”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重婚, 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或書 ), 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 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這樣, 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

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不經重婚登記, 自行同居, 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 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當事人重婚, 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員警)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

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 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重婚申請, 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 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重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又重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重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重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重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關於重婚需要什麼手續問題的簡單介紹。如果離婚當事人不經過法定的重婚登記程式就私下同居,是不能取得合法夫妻身份的,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離婚夫妻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一定要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重婚登記。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

此外,如果您在重婚前還有關於財產、債務方面的糾紛,最好能夠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尋求幫助,解決您的煩惱。

重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又重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重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重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重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關於重婚需要什麼手續問題的簡單介紹。如果離婚當事人不經過法定的重婚登記程式就私下同居,是不能取得合法夫妻身份的,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離婚夫妻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一定要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重婚登記。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

此外,如果您在重婚前還有關於財產、債務方面的糾紛,最好能夠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尋求幫助,解決您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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