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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節選)

9 安全防護裝置

9.1 總則

安全防護裝置是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必要措施。 包括限制運動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裝置、防起重機超載的裝置、防起重機傾翻和滑移的裝置、聯鎖保護裝置等。 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 起重機安全裝置的設置要求見附錄A。 其他類型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見各分標準。

9.2 限制運動行程與工作位置的安全裝置

9.2.1 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 用內燃機驅動, 中間無電氣、液壓、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進行機械連接的起升機構,

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 以替代限位元開關。


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 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 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 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 以適應上升制動行程的要求。 在特殊情況下, 如吊運熔融金屬,

還應裝設防止越程沖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 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

需要時, 還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設計規定的下極限位置時, 應能立即切斷下降動力源。

上述運動方向的電源切斷後, 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 運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動葫蘆運行小車除外), 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 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 在運行速度大於100m/min, 或停車定位要求較嚴的情況下, 宜根據需要裝設兩級運行行程限位器, 第一級發出減速信號並按規定要求減速, 第二級應能自動斷電並停車。

如果在正常作業時起重機和起重小車經常到達運行的極限位置, 司機室的最大減速度不應超過2.5m/s2。

9.2.3 幅度限位元器

9.2.3.1 對動力驅動的動臂變幅的起重機(液壓變幅除外), 應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極限位置處設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器。

9.2.3.2 對採用移動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 應裝設幅度限位元裝置以防止可移動的起重小車快速達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處。 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 在小車向外運行且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 應自動轉換為低於40m/min的低速運行。

9.2.4 幅度指示器

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械, 應裝設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 防止臂架向後傾翻的裝置

具有臂架俯仰變幅機構(液壓油缸變幅除外)的起重機,

應裝設防止臂架後傾裝置(例如一個帶緩衝的機械式的止擋杆),以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 能阻止臂架向後傾翻。

9.2.6 回轉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轉範圍時, 回轉機構應裝設回轉角度限位器。

9.2.7 回轉鎖定裝置

需要時, 流動式起重機及其他回轉起重機的回轉部分應裝設回轉鎖定裝置。

9.2.8 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工作時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 垂直支腿伸出定位應由液壓系統實現;且應裝設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使支腿在縮回後, 能可靠地鎖定。

9.2.9 防碰撞裝置

當兩台或兩台以上的起重機械或起重小車運行在同一軌道上時, 應裝設防碰撞裝置。 在發生碰撞的任何情況下, 司機室內的減速度不應超過5m/s2。

9.2.10 緩衝器及端部止擋

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的運行機構、起重小車的運行機構及起重機的變幅機構等均應裝設緩衝器或緩衝裝置。 緩衝器或緩衝裝置可以安裝在起重機上或軌道端部止擋裝置上。

軌道端部止擋裝置應牢固可靠, 防止起重機脫軌。

有螺杆和齒條等的變幅驅動機構, 還應在變幅齒條和變幅螺杆的末端裝設端部止擋防脫裝置, 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發生墜落。

9.2.11 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應裝設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當兩側支腿運行不同步而發生偏斜時, 能向司機指示出偏斜情況, 在達到設計規定值時, 還應使運行偏斜得到調整和糾正。

9.2.12 水平儀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帶支承進行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水平儀,用來檢查起重機底座的傾斜程度。

9.3 防超載的安全裝置

9.3.1 起重量限制器

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範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 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 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 抗風防滑裝置

9.4.2 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 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 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 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 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 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樑一側的單主樑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 聯鎖保護

9.5.1 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 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 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 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 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 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 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 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 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 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 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 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 檢修吊籠或平臺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臺。

9.6.5 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 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 多層佈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 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 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 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帶支承進行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水平儀,用來檢查起重機底座的傾斜程度。

9.3 防超載的安全裝置

9.3.1 起重量限制器

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範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 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 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 抗風防滑裝置

9.4.2 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 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 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 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 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 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樑一側的單主樑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 聯鎖保護

9.5.1 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 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 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 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 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 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 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 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 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 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 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 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 檢修吊籠或平臺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臺。

9.6.5 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 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 多層佈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 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 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 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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