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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主簽約反悔強行收房怎麼辦 律師來支招

買房是人生大事,但是如果碰到賣主簽約反悔強行收房怎麼辦呢?相信誰都不想碰到這種事,但是現實生活中還真有這種事情的存在,小編做了相關調查,包括諮詢律師之後為大家整理出此文,以後若不幸遇到這種事情了,也能從容應對。


簽約反悔強行收房 看不到一點契約意識
賣方選擇故意違約,這並無不可,因為選擇違約並承擔相應的後果,這也是合法的處分方式。但讓人難以理解的是,在已經選擇了訴訟的情況下,賣家不是等待法院的裁決,而是強行收房,在爭奪房產控制權時上演鬧劇,令人不齒。
賣方為何如此肆無忌憚?可能是他們認為已經“吃透”了法律,因為即使法院裁決他們惡意違約,按照法律的規定,違約金為雙倍定金或成交價的20%,不會超過70萬元,且房價還在上漲,對於100多萬元的差價來說還是有利可圖的。但問題是,法院未必會判解除合同,而是有可能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他們選擇先下手為強,強行收房,目的是為了掌握房產的“控制權”。
在故意違約、強行收房的過程中,看不到一點契約意識,只有野蠻的“叢林法則”。特別是在已經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置法院於不顧,自作主張。可以想見的是,抱有這樣心態的當事人,在面對法院的判決時,如果裁決結果不利於己,也未必會選擇尊重。
因而,法院在裁決此類糾紛時,必須制裁惡意違約者的行為,以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引導更多的當事人強化契約意識。司法裁決的功能,不僅在於解決個體的糾紛,還在於重申法律規則,讓“依法”成為當事人的自然選擇。
而在裁決未生效前,應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維持房產的現狀不變,如果有當事人“輕舉妄動”,法院要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妨礙訴訟的法律責任。
市場交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出現糾紛並不可怕,只要依法處置即可。怕就怕,只看到自身利益,置法律於不顧。這就需要法律有更多的作為,對於嚴重失信的行為,要予以最為嚴厲的制裁,決不能讓失信行為暢行無阻。
買二手房簽約後賣方反悔怎麼辦?
市民陳女士詢問:我於2014年2月看中了一套總價30萬元的二手房,簽訂購房合同時支付了5萬元首付款,合同約定今年7月交房,餘款在交房並辦理過戶手續時一次性付清。但最近對方說房子不想賣了,要求解除合同,退還5萬元購房款,並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的4倍賠償我的損失。我不同意,但對方卻堅持要解除合同,明示不會交房、不會配合我辦理過戶手續。我應該怎麼辦?
市民律師熊華解答: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起訴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產證轉移手續。《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既然房屋買賣合同生效,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否則,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符合強制實際履行的條件,在賣方不履行合同時,陳女士可以根據 《合同法》第110條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強制賣方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方不得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強制實際履行與合同解除方式不得並用,法院應判決賣方繼續履行。
以上就是一些簽約反悔強行收房的案例和相關法律上的處理方法。小編提醒大家:遇到這種不合法行為,要勇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