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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需謹慎勿吃啞巴虧 訂貨合同有“陷阱”

現在的裝修公司以及建材商家越來越多,市場上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裝修過程中,部分不良JS經常會耍些伎倆矇騙業主,例如在訂貨合同中設置些“小機關”,很多業主為此吃虧上當,非常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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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人們的生活中,合同的身影無處不在,但又往往被人忽略。殊不知,合同無論大小,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書。目前市場上,有一些不良商家正是利用了部分消費者這種麻痹大意的心理,在合同中玩貓膩,設“陷阱”。近日,家住在徐匯的吳小姐,就向記者講述了她年前裝修時遭遇到的事情。

據吳小姐反映,2010年年底,她在大商匯訂購了某品牌的一扇特價移動門,並與商家簽訂了訂貨合同。合同中注明了該移動門的邊框規格、顏色、價格等具體資訊。該品牌門業的銷售人員也口頭承諾將在短時間內派人上門測量,並答應在測量之後儘快給吳小姐安裝。簽訂訂貨合同之後,按照商家的要求,吳小姐當場交了300元訂金。

幾天之後,商家派人到吳小姐家完成了實地測量。但在等待了半個月之後,吳小姐卻被告知該款移動門沒貨了。

吳小姐說,自從測量之後,她就經常詢問店家移動門是否可以安裝,但店家的態度非常模糊,總是回答“做好了自然會來安裝”。在詢問了數次之後,該門業的銷售人員告訴吳小姐,該款特價門的玻璃沒有了,讓吳小姐重新選擇其他款的移動門。“就是由於移動門遲遲不能安裝,使得整個裝修工期都延誤了。”吳小姐氣憤地說,“如果提前告知我,我還可以選擇其他品牌。但是他們沒有這麼做。”

對於商家的違約行為,吳小姐非常憤怒。在得知沒貨之後,吳小姐第一時間翻出了當時的訂貨合同,希望能追究商家的違約責任。但是,在仔細閱讀合同之後,吳小姐發現,合同中不僅沒有規定交貨的具體日期,對於商家的違約責任更是隻字未提。“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仔細的看,有些條款也沒有認真地推敲。”吳小姐說。

隨後,吳小姐給記者拿出了這份合同。從形式上看,該合同和一般的訂貨合同沒有區別。但是細讀之後,記者發現,該合同在交貨日期條款上,沒有填寫任何日期。這意味著商家在任何時候給吳小姐送貨,都是可以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中規定的雙方違約責任卻明顯有利於商家,合同第八條這樣規定:合同甲方(吳小姐)不得無故減項,若有減項,則需付所減項目總金額的20%的違約金給乙方(商家)。雙方不得單方毀約,如有毀約,恕不退還訂金。吳小姐說:“當時看到這個條款的時候,我真是傻眼了。合同對我的違約責任規定的清清楚楚,但是商家的違約責任卻隻字未提。”

原本想拿著合同找商家討個說法的吳小姐,最後只得接受商家重新選擇其他款式移動門的建議。“經過此次事情之後,下次再簽訂合同的時候,我一定要仔細看看,不能再吃這種‘啞巴虧’了”。吳小姐這樣告訴記者。

業內人士提醒,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要把雙方的違約責任和交貨的具體日期儘量明確化。只有白紙黑字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口頭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