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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時有哪些陷阱 要注意些什麼

有一套房子幾乎是現如今人們的生活目標之一, 但不可避免的, 許多人在裝修完之後不懂得如何收房, 從而導致了許多不合心意的事情發生, 在這裡, 讓我們介紹下收房時有哪些陷阱?要注意些什麼?

收房過程中, 我們要注意四大陷阱, 小心不誤入其中, 包括:

陷阱一:收房時限。

發展商約定的收房時限一般在收房通知書寄出30天內, 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 則一般視為發展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 故沒時間時要及時和發展商聯, 系商議另行約定時間, 並有書面形式確認。

陷阱二:證件不齊要交樓。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 特別是《建築工程品質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

而為儘快回籠資金等原因, 發展商又急於交樓。 遇到這種情況, 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 如果確實被要求收, 也要在相關檔, 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檔中寫明“未見《XXXX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檔副本。

陷阱三:先簽文件後驗樓。

先驗房後交費、簽檔的收房程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式, 購房者在定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 不驗房不收房。 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 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檔, 則可採取變通方法, 在每份檔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 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 也可靈活處理。

陷阱四:巧立名目的收費。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發展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 但發展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 而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針對這種情況, 發展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 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 少花冤枉錢, 另外, 收房時也要不怕麻煩, 與發展商據理力爭, 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 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 向新聞媒體爆光, 更好保護自身利益。

在避開這些陷阱後, 我們就要把注意力放在收房的大小事情上了, 簡單來說, 共有八大注意:留意一收房留意房款商定;留意二物業費不能亂漲價;留意三物業費可以按月交;留意四繳納契稅簽協議;留意五先驗房再辦理手續;留意六建議業主集體收樓;留意七遇配套題目先收房;留意八投資買房儘快收房。

除此之外, 水電氣也是收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一大重點, 還有要注意裝修時可能偷工減料的地方, 比如牆體裂縫、廚衛不防水、設備不齊全等等方面。

收房是購置房子的一個值得業主重視的地方, 所以要嚴肅對待, 這樣才能得到一套能令自己滿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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