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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條例細則有哪些內容

中央編辦、財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國土部就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推進事項展開集中辦公,包括研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記者從消息人士獲知,該實施細則正在徵求各方意見,有望在近期推出,最理想的情況是,細則於3月1日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同步落地,以便於基層順利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 不動產登記暫停條例出臺了, 那麼不動產登記暫停條例有何亮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亮點如下, 明確統一了不動產登記的範圍和類型,

明確統一了不動產登記的機構和人員, 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等。

不動產登記的範圍和類型。 一是對不動產登記和不動產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確界定。 《條例》規定,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二是明確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範圍。 充分體現程式法為主、兼顧實體法的立法定位, 以《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分類為基礎, 在繼承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基礎上, 進行歸類融合, 適度“化學反應”, 以羅列的方式列舉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等十大項、十餘種權利類型, 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物權體系, 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統一了登記範圍。 三是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類型。 將不動產登記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等8大類。

登記的程式要求。 《條例》對登記程式的規定, 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構建服務性政府的根本要求,

彰顯了簡化程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則。 一是充分尊重申請人意願。 規定了依申請登記, 並以共同申請為原則, 單方申請為例外, 允許申請人在登記完成前可以自願撤回登記申請。 同時, 《條例》還列舉了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具體情形, 形成了目錄清單, 確保公開規範。 二是明確了登記申請提交的材料。 為便於當事人提起登記申請, 《條例》對登記申請提交的材料進行了概括列舉, 並規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 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同時, 規定登記機構要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資訊, 切實便民利民。
三是明確了登記審查程式。 突出強調了當場審查受理和簡化高效的原則, 明確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要當場做出回應, 如果不受理還要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則視為受理,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群眾, 避免在不動產登記受理申請中的推諉扯皮。 同時, 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查驗和實地查看職責的具體內容, 通過法定職責, 促使登記機構必須作為, 確保登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明確了登記時限要求, 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

總則:第一條為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 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

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併登記, 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 應當在登記完畢後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條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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